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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渗水法院判业主不得拒收

时间:2013-08-14 11:07来源: 作者: 点击:

  业主:根据最高院的法律规定,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拒绝收房。

  开发商:地下室角落渗水等瑕疵确实存在,但不足以影响居住使用,且在装修过程中,可以修好,业主拒收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

  早报记者 李燕

  779万元购买的豪宅交付时却发现地下室角落渗水、电线没有接好、窗户破损等问题,为此,业主胡权(化名)拒绝收房。开发商则认为,这些问题不是主体结构问题,业主应先收房再维修。

  此后,业主和开发商几经协商不成,至今已过去2年,双方仍未正式办理交房手续。为此,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92万余元。

  昨天,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巨额逾期交房赔偿案件,经过3小时的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认定,上述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胡权不能以此拒绝收房,故开发商并未逾期交房,对胡权诉请不予支持。

  业主:不具备入住条件

  2010年4月19日,胡权与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及附件,就胡权购买的位于嘉定区龙湖郦城208号一层房屋达成协议。合同约定,房屋暂测面积259.26平方米,暂定总价779.88万元。交房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

  胡权在2011年2月24日支付最后一笔购房款99.9万元,距离合同约定的最后缴款日晚了6个月。根据胡权的说法,原因是按揭贷款出了问题必须以现金补足,但此事与开发商达成了合意。

  起诉书显示,2010年12月,胡权收到房产商入住告知函,通知2010年12月25日至29日办理入住手续。然而,胡权于2011年2月24日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未依照约定出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与胡权签署《房屋交接书》;在支付尾款后未与胡权签署房价款结算协议。

  胡权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初次验房时,涉案房屋地下室角落渗水、电线没有接好,窗户破损没有玻璃。2011年3月,开发商发短信告知3月28日再次办理验收交接房屋的手续,4月份胡权去看,发现质量问题还没有解决。

  胡权表示,直至2011年9月21日再次去现场勘查,发现房屋还没有整改完毕,仍不具备入住条件。无奈之下,诉诸法律。

  开发商:主体结构没问题

  昨天庭审中,开发商坦言房屋交付时确实存在地下室角落渗水等问题。“但这些问题不足以影响居住使用,且在装修过程中,可以修好的,”开发商表示,业主拒收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

  庭审中,开发商强调,虽然合同约定交房日为2011年1月31日,但前提是业主必须按照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而胡权直至2011年2月24日才交齐房款,因此在房款交齐之前业主不具备收房资格。同时,开发商向法庭提供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证明系争房屋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以及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证明系争房屋具备交付条件。

  对此,业主胡权认为,开发商称除非是主体结构的问题不得拒绝收房,但根据最高院的法律规定,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对于瑕疵的修复是其应尽的责任,渗漏水和没有窗户不是一个正常居住使用的状态。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初次验房时有地下室的角落漏水、渗水等瑕疵不符合房屋严重的质量问题的情形。胡权认为开发商一方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导致根本性违约,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合议庭不予采信。而胡权所称开发商未出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此说法举证责任在胡权一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在主持双方调解不成后,当庭做出判决对胡权之诉不予支持。

(原标题:豪宅渗水法院判业主不得拒收)

(编辑:SN053) 【看新浪新闻赢iPad mini